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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市級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我市在2005年按人均50元的標準調整了基本養老金。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補充通知》(浙勞社老2006117號)精神,決定再次適當調整有關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溫勞社養2005186號)規定的范圍和對象。 二、調整的水平和辦法 退休(退職)人員按人均10元的額度確定。每人每月按2005年退休(退職)人員本人實際月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為基數,增加20%。 2005年3月底前因工至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也按上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三、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溫州市財政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