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1985-08-30 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 勞人薪(198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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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衛生部制定的《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關于護士工齡津貼的若干規定》、和《衛生部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設置、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結構比例暫行規定》(此件只發衛生部),經我們審查提出意見,已報經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上述文件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所屬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貫徹執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衛生部備案。 |
內容: |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工資改革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行政管理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1.職務名稱 。1)醫療、防疫人員按正副主任醫師、主治(主管)醫師、醫師、醫士的職務分列; 。2)中、西藥人員按正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的職務分列; 。3)護理技術人員按正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護師、護(助產)士的職務分列; 。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按正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術員(技士)的職務分列; (5)行政管理人員,衛生部所屬醫院按正副院長、科正副主任、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的職務分列,省屬醫院以下管理人員的職務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6)護理專業管理人員按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科正副護(助產)士長、病區(房)正副護(助產)士長的職務分列。 2.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衛生技術人員的結構工資制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護(助產)士另加發護士工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的若干規定見附件二);A工資、工齡津貼、護士津貼、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各類人員職務工資標準見附表一、二、三、四;省屬醫院以下的各級醫院(所、站)的管理人員職務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情況確定。 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執行經國務院批準的同類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 。ǘ┕と藢嵭幸詬徫唬夹g)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基礎工資、崗位(技術)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參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標準執行;醫院太平間工人執行國家機關技術工人的工資標準。 二、實施改革方案的補充規定 。ㄒ唬┮龊霉べY制度改革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要根據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提出本地區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結構比例、限額和職責范圍,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各單位要搞好定編定員,建立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行政管理職務和在醫療衛生單位內被選聘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并實行任期制的,如技術職務工資高于管理職務工資時,在任職期間,可按技術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三)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今后應逐步實行聘任合同制,并按受聘職務確定相應的職務工資。 (四)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和各類學校畢業生,實行一年的見習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 見習期滿后,按確定的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和醫科大學八年制本科畢業生,以及入學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各類學校畢業生,均不實行見習期,可根據其學習成績和業務水平直接明確職務,執行職務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初中畢業生執行定級工資后,通過兩年實際工作鍛煉,并經考核合格者,晉升或聘任為醫(藥、護、助產、技)士職務的,如原工資低于七級五十八元(包括基礎工資四十元,六類工資區,下同)改按七級五十八元發給。 護理員、防疫員、藥劑員、消毒員、配餐員和婦幼保健員熟練期滿后,轉正定級均按五十二元發給。 工人的轉正、定級工資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 (五)考慮到麻風病院(村)的特殊情況,對設在城鎮以外的麻風病醫院(村)的工作人員,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除執行國家正常的晉級增資制度外,工資向上浮動一級;今后連續工作每滿八年予以固定,并繼續向上浮動;如調離麻風病醫院(村),其未固定的浮動工資即取消。 (六)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吸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考入醫藥學校畢業后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擔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ㄆ撸┬l生部門所屬教育、科研、新聞、出版單位,可分別執行教育、科研、新聞、出版部門的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中等專業護士學校、衛生學校、中小學校、技工學校、幼兒園的教師,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教齡津貼標準,享受教齡津貼。 。ò耍┬l生部與省、直轄市雙重領導的京外單位的工資改革工作,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并執行當地的具體政策規定。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方案,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衛生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各類人員的工資標準不要高于本方案。 。ㄊ┘w所有制的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可參照本方案和國發(1985)62號《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于衛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的精神,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十一)本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從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實行。 衛生部門所屬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從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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