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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可持續發展,經研究,從2008年元月1日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分待遇作適當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少年兒童、在校學生以及18周歲以下的參保居民,在城鎮居民定點的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治療費用(在居民醫保目錄范圍內),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給予20元的門診治療補助。當年未用完的補助,可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二、少年兒童、在校學生以及18周歲以下的參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疾病的,出院后在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在居民醫保目錄范圍內),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一個參保年度內,最高補助金額為2500元。 三、鑒于2007年度參保居民的參保時限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上述調整政策的執行時間只有半年,其少年兒童、在校學生以及18周歲以下居民的補助標準相應減半。 四、一類低保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其個人應繳費用,由各區民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代為繳納。 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