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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現就解決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與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保障原則
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原則。各地要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下,根據農民工年齡相對較輕、發病率低、工資收入低、流動性大等特點和不同的醫療需求,實行低標準準入、漸進式過渡的辦法,確定不同的保障層次和資金籌集標準,重點解決農民工務工期間的住院或大病醫療費用,同時兼顧農民工轉換身份、改變醫療保障需求以后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和待遇接續。
三、登記和繳費
本省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都要按照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登記。
各地單獨為解決農民工務工期間的住院或大病醫療費用而建立的醫療保障辦法,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認真調查測算,科學合理確定費率,并根據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農民工參加住院或大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同時參加當地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保險費由個人或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可以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也可按絕對額繳費;可以按月、季、年繳納,也可以一次性繳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允許用人單位單獨為農民工參保繳費。
對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各地可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辦法和享受待遇同城鎮其他從業人員一視同仁。
對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以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農民工輸出比較多的統籌地區,也可探索在勞務輸出時統一組織參加本地農民工醫療保障的辦法。
四、醫療保險待遇
各地單獨為解決農民工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費用而建立的醫療保障辦法,原則上不建個人帳戶。參保期間的具體醫療保障水平,由各統籌地區確定。參保農民工的醫療服務管理,按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各地要及時結算農民工的醫療費用,保證醫療待遇的落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的,農民工務工期間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和工作落實到位
農民工是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新型勞動大軍,是我省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了明確要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保障其醫療待遇,不僅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的客觀要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和內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務必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做好農民工參保工作的緊迫感和主動性。農民工比較多的大中城市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要把這項工作擺到突出位置,加強組織領導,一把手要親自組織力量搞好調查研究和測算摸底,按照本意見精神,認真制定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爭取今年6月底前出臺并組織實施。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要注意總結工作經驗,認真分析和研究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措施。要加強對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調動用人單位和外來人員參保的積極性。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農民工參保工作的要求,簡化參保手續,主動細致地搞好經辦服務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