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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漢中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及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陜勞社發〔2006〕86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企業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作如下調整,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待遇調整的對象和范圍 2005年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領取待遇的工傷人員、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 二、待遇調整的項目 傷殘津貼(含七十年代初回鄉的農民輪換工按月在原單位領取的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三、待遇調整的標準 (一)傷殘津貼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五至六級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一至六級傷殘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七十年代初回鄉的按月在原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調整后的傷殘撫恤金,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生活護理費 2005年12月31日前,經漢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按月領取護理費的工傷職工,護理費標準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每人每月448元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按358元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按268元支付。 四、待遇調整的支付渠道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參保前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原單位支付;參保后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其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由原單位按規定支付。 (三)七十年代初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原單位支付。 五、待遇調整的審批程序 符合上述條件調整待遇的工傷人員,由企業填報《漢中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待遇調整審批表》、《漢中市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調整審批表》、《漢中市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審批表》,各一式四份,并提交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生存證明等相應證明材料,市屬及其以上企業報市社會保險經辦中心審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區)企業報縣(區)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中心審核,縣(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各縣區將審批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匯總后分別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中心備案。 六、待遇調整的實施時間 全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實施時間為2006年7月1日。 七、待遇調整工作的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關系他們基本生活保障問題,也是我市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以來第一次對工傷職工待遇進行調整。各縣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企業要指定專人,認真調查摸底,確保將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全部納入調整范圍,確保調整待遇得到落實。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確保把工傷人員及遺屬的待遇按月足額發放到位。全市工傷職工待遇調整工作12月底以前結束。 各縣區,各有關企業在實施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