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在全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勞社廳發明電[2002]14號)的要求,我們對《關于印發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蘇勞社[2001]61號)文下發的《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1年版)進行了調整,現重新印發《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1年新版)原《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1年版)同時廢止,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部省要求,認真貫徹實施《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1年新版)。為便于各地及時調整,省同時下發新版藥品目錄磁盤。 二、各地對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不得增減品種和劑型,對西藥通用名中的所有商品名藥品都必須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不得搞商品名行政審批。 三、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管理。統籌地區要從實際出發,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目錄內藥品備藥率、參保職工使用目錄內藥品品種數占參保職工使用藥品總數的比例、自費藥品費用占參保職工藥品總費用的比例作出相應規定,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和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