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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準,決定2003年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對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傷殘撫恤金的調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被鑒定為傷殘等級1至4級的工傷職工,核定的傷殘撫恤金低于700元的調整到700元。 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領取傷殘撫恤金的1至4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撫恤金30元;增加30元之前傷殘撫恤金低于700元的調至700元后再增加30元。 二、護理費的調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工傷職工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的護理費未達到655元、524元、393元標準的,分別調至655元、524元、393元,已達到此標準的不再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認定為因工死亡的職工,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配偶、其他供養親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低于524元、393元、655元的,分別調整到524元、393元、655元。 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20元;增加20元之前配偶、其他供養親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524元、393元、655元的,分別調整到524元、393元、655元的標準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比照工傷待遇的調整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由企業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調整時間 傷殘撫恤金、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