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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外僑字第109號函悉。 一、根據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對于制定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項第三條的規定,學徒工不能享受探親假的待遇。據此,我們認為歸僑、僑眷學徒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但他們有親屬在國外或港澳地區,可以允許他們請事假出境探親,其假期可根據我辦〖79〗僑內字第030號文的規定,超過假期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如以后返回,仍由原單位安排。 二、歸僑、僑眷學徒工出境期間發與不發生活補貼費,可與其所在單位其他學徒工請事假同等待遇。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