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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5號)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從2010年2月1日起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850元/月調整為960元/月。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 規定的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7.2元/小時調整為7.8元/小時。 三、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的口徑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落實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加強督查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