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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人事)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合理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及費率浮動檔次,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精神,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行業基準費率 市本級統籌范圍內,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4%,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8%,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1.6%。 根據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在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行業基準費率可適時予以調整。 二、關于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每年浮動一次。浮動后的繳費費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執行。 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行業,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支付總額占其繳費總額的比例,下同)不到50%的,工傷保險費率由行業基準費率下浮二檔到0.4%;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傷保險費率由行業基準費率下浮一檔到0.6%;收支比例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傷保險費率不予浮動;收支比例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傷保險費率由行業基準費率上浮一檔到1%;收支比例為150%(含)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率由行業基準費率上浮二檔到1.2%。 用人單位屬于三類行業,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不到50%的,工傷保險費率由行業基準費率下浮二檔到0.8%;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傷保險費率由行業基準費率下浮一檔到1.3%;收支比例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傷保險費率不予浮動;收支比例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傷保險費率由行業基準費率上浮一檔到1.9%;收支比例為150%(含)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率由行業基準費率上浮二檔到2.4%。 三、關于繳費費率的確定 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類別,適用行業基準費率,同時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收支等情況確定繳費費率的浮動檔次,并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 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對應的行業類別,確定繳費費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 2004年4月30日前,用人單位按我市原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各縣(市)、鄞州區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及費率浮動檔次,由勞動保障、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執行。 附件:工傷保險費率表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衛生局 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