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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華粵公司: 你公司《關于要求為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辦理失業救濟手續的請示》(華粵辦字[97]0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企業與職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照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和第八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根據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6]4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請你公司在辦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后,協助職工按<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有關手續,有關部門應按規定予以辦理。 三、你公司從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應優先從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中員中錄用。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