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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劃分因工與非因工待遇的界限問題 54.問:因工與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劃分? 答: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了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①從事本崗位工作或者執行企業行政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②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③從事與企業工作上有關的研究、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改進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④在企業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⑤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因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而造成的職業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⑥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 (包括支援農業),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⑦企業以臨時工棚作職工集體宿舍,質量很壞,沒有及時修理,工棚倒塌,職工負傷致殘或被壓死者。
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 ①因工出差或者因為調動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間,由于執行緊急任務而死亡者; ②因在工作中受傷而當時并未感覺,事后傷害處發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③工人職員因為工作而負傷,醫療終結以后,不論調到任何企業, 舊傷復發或者因為舊傷復發致成殘廢或者死亡; ④因緊急任務加班加點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負傷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的; ⑤革命軍人在作戰中負傷,或由于在戰爭的艱苦環境中造成的嚴重疾病(有可靠的組織證明),轉入企業工作后,因舊病傷復發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⑥在各種政治運動和日常工作中,堅持原則,向敵對分子或各種錯誤現象進行斗爭的職工,被壞人謀害負傷、致殘或死亡者; ⑦因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使病傷惡化或者致成殘廢、死亡,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者; ⑧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責任者; ⑨職工參加本企業所組織的(不包括車間一級)各種體育活動比賽、 勞衛制測驗或者正式代表本企業參加上級機關舉辦的各種體育運動比賽時負傷、殘廢或死亡者。 ⑩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觀各種展覽會、政治性活動,造成負傷、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