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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社會管理法制司: 你們轉來的關于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請示》征求意見的材料(國法社函〔2016〕16號)收悉,提出如下意見: 從立法本意看,《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這部分人的權益。 但是,在工傷認定上,還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從各地實踐看,對視同工亡涉及的工傷認定,調查取證要求高,性質判定爭議大,各地對條例的理解適用分歧也比較大。若不從嚴掌握,還將造成更多的執行偏差。 因此,建議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201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