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關于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0]239號)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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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存檔機構以個人名義委托存檔的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其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不包括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可向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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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補繳人員應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在存檔機構個人委托存檔的本市城鎮人員,由本人到現存檔機構填寫《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承諾書》及《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辦單》申報辦理補繳手續,并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檔案關系在用人單位的本市城鎮人員,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存檔機構填寫《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承諾書》及《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辦單》申報辦理補繳手續,并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檔案原件(申請人檔案原件經存檔機構審驗后返還用人單位)。 申請補繳過程中,個人的社會保險關系不需要辦理轉移手續。 (三)檔案關系不在存檔機構或用人單位的本市城鎮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其戶口所在地存檔機構辦理個人委托存檔等相關手續后,按照第三條第一款申報方式辦理補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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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繳費基數可按以下檔次確定 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時,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檔次分為以下三檔: (一)第一檔為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第二檔為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三)第三檔為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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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的賬戶按以下規定記載 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均以本人確認的繳費工資基數檔次按照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 歷年規定的計入個人賬戶比例見《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檔次及計入個人賬戶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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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以下時間段內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得申報辦理補繳: (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 (二)被判刑勞教收監執行期間。 (三)辦理外埠戶籍進京之前。 (四)辦理本市戶籍農轉非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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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報辦理補繳手續的存檔機構是指我市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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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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