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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國家測繪總局系統野外測量職工勞保、生活福利待遇問題的通知          
1979-12-31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國家勞動總局 經重〖1979〗403號    
內容: 經重〖1979〗403號
1979.12.31
接國家測繪總局報告,要求將測繪系統野外測量職工列為執行《關于解決野外地質職工勞保、生活福利等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范圍,享受與野外地質職工同工種的各項勞保、生活福利待遇。
野外測量職工常年工作在深山曠野,工作更加流動分散,生活條件很艱苦,過去這部分職工的勞保、生活福利待遇,基本上是執行野外地質職工同工種的有關規定,我們經與商業、糧食、教育、衛生四個部門和國家醫藥總局共同研究后,同意國家測繪總局系統野外測量職工的勞保、生活福利,按經重字(1979)219號文重申的暫行規定執行,請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工作中予以關懷和支持。

附:
國家測繪總局要求解決測繪系統野外職工勞保、生活福利待遇的請示報告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國家建委、國家經委:
當前,測繪系統所屬的野外測量職工在勞保、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存在不少困難急待解決。現將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和解決的意見,請示報告如下:
測繪系統所屬野外測量隊伍擔負著國家大地測量和各種比例尺地形圖的測量任務。其工作性質與野外地質工作一樣,常年奮戰在深山密林、戈壁沙漠、沼澤草原、高山高寒地區,高度流動分散,勞動強度大,工作和生活條件都很艱苦。
文化大革命前國家測繪總局由地質部代管期間,其所屬野外測量隊職工的勞保、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野外地質職工的待遇執行。文化大革命期間,由于測繪機構和隊伍經過一段撤銷,重建以后的測繪系統野外測量職工的勞保、生活福利待遇等問題沒有得到統一的解決,給野外職工的工作、生活帶來許多困難,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如糧食定量、粗細糧比例、勞防裝備,不少地區低于其他部門同工種的供應標準;主副食品和生活用品等也得不到應有的供應;基地設在農村的測量隊伍,其職工和家屬落戶、口糧、副食供應、醫療、子女上學等問題,都得不到妥善的安排;野外測量職工內招子女的問題,也長期得不到解決。對此,廣大野外測量職工反映十分強烈,已經影響了職工的身心健康和隊伍的鞏固。
最近,國家經委、商業部、糧食部、教育部、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國家醫藥總局,以經重字(1979)219號文聯合發出了《關于解決野外地質職工勞保、生活福利等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中提到的野外地質職工勞保、生活福利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是測繪系統野外測量職工長期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 為了合理地解決測繪系統野外測量職工的實際困難,保證職工從事野外工作的基本通知,鞏固職工隊伍,促進測繪事業更好地為四化建設服務,我們要求將測繪系統的野外測量職工列入執行國家經委等七委、部、總局"重申《關于解決野外地質職工勞保、生活福利等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范圍,享受和執行這個通知中相同工種職工的各項規定。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野外地質工作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試行辦法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保證職工在野外地質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以提高勞動生產率,順利地完成地質勘探任務,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野外地質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標準
一、防護服(勞動布或其它質量較好的布)
(1)普查、區測、物探、測量人員(包括隨同工作的工人)一年半或二年發給一套防護服;如經常在高山、原始森林或灌木叢中工作,衣服磨損較嚴重的人員,其防護服可以一年發給一套(下衣更要保證質量)。
(2)鉆探工、安裝運輸工、坑探工、采樣工、泥漿工、柴油機工、壓風機工、水泵工,一年或一年半發給一套防護服。
(3)野外工地的修配工、電工、鍛釬工、木工、汽車司機(兼修理)、碎樣工、鍋爐工、卷揚機工,一年半或二年發給一套防護服。
(4)礦區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鉆探、坑探、機械技術人員,安全技術員,技術定額測定員,機場(坑口)材料員,材料保管員,以及工區(分隊)經常直接參加生產勞動的管理人員,二年或二年半發給一套防護服。
(5)化驗人員,一年發給一件白布大衣。
(6)磨片工、重液分離工,以及重砂、薄片鑒定員,一年發給圍裙一件,套袖兩副。
(7)對直接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一次發給每人兩套防護服,以便換洗。使用期限根據接觸放射線強度大小及時間長短決定,一般可兩年發給兩套。二、防寒服(斜文布面):
對在寒冷地區(黑龍江、內蒙、新疆、青海、西藏、吉林、遼寧、寧夏、甘肅、陜西、山西、山東、河南、河北、北京)或在高山寒冷地帶冬季進行工作的下列人員發給防寒服:
(1)發防護服的第(1)、(2)兩項人員;
(2)發防護服的第(3)項的野外工地修配工、電工、鍛纖工、木工、汽車司機(兼修理)、卷揚機工;
(3)發防護服的第(4)項除材料保管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防寒服應根據工作條件的不同,分別發給棉大衣或棉工作服。其中特別寒冷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發給皮大衣或皮工作服(包括皮帽、皮手套)。上述各類人員中,除第(2)項人員和第(4)項人員中的直接參加操作的技術人員,必須發給棉或皮工作服外,其他人員一般應發給棉或皮大衣。棉大衣或棉工作服的使用期限根據磨損耗費程度和當地冬季時間的長短定為兩冬、三冬、四冬三種,皮大衣或皮工作服使用期限應定為五冬以上。
三、夾膠雨衣(或夾膠工作服):在發防護服的第(1)、(2)、(3)、(4)項人員中,對經常在多雨地區從事野外露天工作或漏水較大的井、洞內作業的人員,發給夾膠雨衣(或夾膠工作服)。使用期限:坑探中的井、硐探工的夾膠工作服為一年,在坑內滴水較大的情況下,可以一次發給兩套,使用期限加倍,以便更換穿用;其他人員的使用期限可定為2~5年。不經常需要夾膠雨衣的人員,其所需的夾膠雨衣應作為備品,需要時借用。
四、雨靴(高、中統):發放對象為發夾膠雨衣的人員以及其他經常在有水或泥濘場所工作的人員。使用期限:井、硐探工為一年,其他人員分別定為二年、三年或四年。按工作需要的不同情況,分別發給高統或中統雨靴。
五、登山鞋(牛皮、輪胎底)或布膠鞋,發放對象與發防護服的第(1)、(2)、(3)、(4)項人員相同,其中哪些人發登山鞋應視野外工作需要決定。使用期限:登山鞋為一年至二年,布膠鞋為半年(供給棉膠鞋者,布膠鞋的使用期限為一年。發給登山鞋者即不發給布膠鞋。
六、防寒鞋(棉膠鞋、棉大頭或氈靴:發放對象與發防寒服的人員相同,使用期限可分為一冬和二冬兩種。
七、防護手套(線手套或帆布手套):發給在操作中易于燒手、燙手、刺手或嚴重磨手的普查、區測、物探、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測量、鉆探、坑探、修配、安裝運輸等工種的工人和部分直接操作的技術人員,一般每月發給一副至兩副手套(也要以根據磨損程度的不同少發或多發);掌鉗工、焊工、鉗工及嚴重磨手、刺手的坑探工、采樣工,可根據需要改發帆布手套。
八、絕緣靴和絕緣手套:作為備品,供電工、電氣焊工及光譜分析、電測人員需要時借用。
九、口罩(八層紗布):發給坑探、采樣、碎樣、化驗等工作人員。使用期限為一周、半月、一個月、兩月四種: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可酌情改發防塵口罩;對從事嚴重有毒氣體的工作人員,應備用一部分防毒用具,需要時借用。
十、防護帽:
(1)安全帽:作為備品,借給從事鉆探、安裝運輸、坑探、采樣、礦區地質、野外工作地修配、測井等工人、技術人員和直接參加生產的管理人員;
(2)草帽或太陽帽:發給夏季經常在室外露天作業的人員,使用期限為一年;
(3)工作帽:發給女工和粉塵作業的人員,使用期限均分為一年和兩年兩種。
十一、防護鏡:作為備品,供給在野外高山從事地質普查、區測、物探、測量等人員及采樣工、修配工、汽車司機需要時借用。
十二、鞋蓋:作為備品,供給部分修配工人需要時借用。
十三、肩墊:作為備品,供給安裝運輸、部分物探、測量工人及技術人員需要時借用。
十四、護膝:野外普查人員在露水多的地區進行工作,借給防水護膝。
(二)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和管理
十五、供給職工的個人防護用品,屬于國家財產,是專門為了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害而采取的一種防護性輔助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因此,防護用品均須供給實物,不準折發現金,并應節約使用,切實防止浪費。
十六、關于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標準,野外地質工作單位的上一級領導機構,必要時可本著同工種、同條件、同待遇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并報中央主管部備案后執行。對防護用品,必須及時地合理地組織發放,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
十七、各單位對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除應堅持政治掛帥,貫徹群眾路線外,并應明確分工:主管職工調配部門應準確地統計核實各工種的人數,并辦理調動職工防護用品登記卡片的轉移;供應部門應按規定及時編造所需防護用品的計劃,并負責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等有關事項;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檢查防護用品發放辦法的執行情況,并協助供應部門編造防護用品的計劃,至于防護用品的卡片也應由供應部門負責印制、填寫和保管,發放防護用品時由領用人在卡片上簽名,在職工調動時,其防護用品是否交還均須卡片上填寫清楚。
十八、發給職工本人的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職工本人必須注意愛護,并應盡量處長使用期限。
十九、各種防護用品能不發個人的盡量不發給個人,由公家準備一部分作為備品,在職工需要時借用。非直接參加生產的人員(包括上級機關到現場指導生產的人員)、下放參加勞動鍛煉的人員,以及臨時職工所需防護用品,可根據不同情況,參照同工種職工的防護用品借給。對工作地區經常變動的職工,其所需的防寒服也可以作為備品需要是借給。備品在借用期中,必須注意愛護,用畢歸還。
二十、從事某項專業和接觸放射線工種的職工所需的特殊防護用品,有關野外地質工作單位,可按照實際情況提出需用計劃和具體使用辦法,報經上一級領導機構批準后備置一部分,供給職工使用。
二十一、對經常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防護服和防寒服,在使用期間需要拆洗縫補時,由公家負責。至于各類人員所發的防寒服,從第二年起每年拆洗縫補一次,其所需的拆洗縫補用布和費用由公家負責。
二十二、發給防護用品的職工在其請病、事假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在防護用品卡片上注明,在計算使用期限時應將病、事假時間扣除。
二十三、醫務、警衛、炊事等人員所需的工作服以及本辦法未包括的防護用品(如防蚊面罩、護腿、毛巾、肥皂等),可仍按各地區、各單位原有的辦法執行。為了照顧野外地質職工特殊需要,可將以下幾種用品作為野外地質工作職工特殊生活裝備用品,公家負責解決:
(1)對經常在多蚊、沼澤地區露宿的職工,可備用蚊帳、皮褥或氈毯;
(2)對工作流動性更大的區測、普查、物探、測量人員,可備用行李袋、油布;
(3)對遠離居住點和不能離開工作崗位飲食的野外人員,可備用飯盒和背帶水壺。
二十四、本辦法只適用于各地質部門野外地質工作單位。各地質部門所屬各工廠及野外地質工作隊所屬的工作條件較好的大型修配間,應按照勞動部頒布試行的"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二十五、地方勞動部門應對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六、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在試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應及時上報地方勞動部門、中央主管部和勞動部,以便在適當時機由勞動部商同地質部等有關部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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