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水利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5號)的精神,經研究,現就駐豫轉制為企業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事宜函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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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你委駐豫轉制為企業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名單附后)原在編正式職工和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直接納入省直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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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制為企業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從2004年1月1日起按省直統籌現行繳費比例,分別以2003年12月的單位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2004年1月1日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制為企業的水利工程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豫勞社養老〔2001〕5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轉制為企業的水利工程單位內部聘用人員,從其聘用當月起按照同時期省直統籌企業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豫政辦〔1995〕74號文件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的調整,按省直統籌企業相關規定執行。在補繳費用到達省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帳戶次月起,個人帳戶開始計息。補繳費用不征收滯納金,也不補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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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4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經審核確定以后,原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其中按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核定的部分,從省直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由省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實行社會化發放。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部分由原單位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004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對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低于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的部分,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補貼基數為2003年12月省直統籌所有單位退休人員(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平均退休費標準與本人2003年12月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退休金差額,補貼基數一次核定后不再變動。對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發給補貼基數的90%;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70%;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50%;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30%;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1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核定的補貼標準與個人按企業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原按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條件成熟時,應積極為企業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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