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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企(事)業單位,駐鄭各有關單位: 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鄭政文【2005】105號)文件規定,現將全市參保企業和個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費比例 從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的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8%,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靈活就業人員按其個人繳費基數的28%繳費。 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本人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費。 二、繳費基數 (一)單位繳費基數確定。按照豫勞社養老【2003】31號文件規定,企業按照企業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對企業工資總額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按職工繳費工資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二)個人繳費基數確定。從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按照當年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進行“保底”和“封頂”確定。凡未申報或未按要求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其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一經確定,今后不得對該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進行變更。 三、個人帳戶利率確定 根據豫勞社養老【2005】36號文件精神,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利率統一確定為2.3%。 四、要求 企業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關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涉及到職工個人切身利益。各有關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積極做好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確保企業和職工隊伍穩定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方案的順利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