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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勞動保障工作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緊急通知>的通知》(川勞社明電[2007]34號),根據我州實際,甘孜州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州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調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 康定、瀘定、丹巴、九龍、道孚、爐霍、甘孜、新龍、德格、白玉、雅江、巴塘、得榮、鄉城、海螺溝等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稻城、理塘、石渠、色達等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 二、調整后我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5.60元。 以上標準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