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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4-07-30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滬勞保就發(2004)37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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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上海市被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滬府發[2003]6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以征用地安置辦法、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日期為界限,計算需落實就業和社會保障的被征地人員人數。 二、被征地人員的分類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被征地人員落實就業和社會保障的通知日期為準。 三、征用地單位為征地養老人員繳納征地養老費的計算公式為: 征地養老費=(月生活費+月醫療費+月補助費)×12×養老繳費年限+喪葬補助費 上述公式中,月補助費為月生活費的5%;喪葬補助費為月生活費的3倍。 月生活費、月醫療費的標準按照區縣政府規定的養老人員的生活費標準、醫療費報銷標準來確定。 四、本通知實施前,由原單位負責養老的征地養老人員,其報銷醫療費的標準,由原單位自行確定;也可以參照單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規定的醫療費報銷標準執行。 五、被征地時,正在服兵役的戰士應當納入一次性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的范圍。 六、本通知于2004年9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勞動局關于改進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和生活費發放辦法的通知》[滬勞計發(90)57號]等21件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予以廢止的21件文件的目錄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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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廢止的21件文件的目錄 1、《上海市勞動局關于改進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和生活費發放辦法的通知》[滬勞計發(90)57號] 2、《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養老人員醫療費補助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計發(90)99號] 3、《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養老人員的生活費標準的通知》[滬勞計發(91)10號] 4、《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轉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地農民安置管理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勞力(93)70號] 5、《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勞動力在安置期間發給生活費的意見》[滬勞關發(94)29號] 6、《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和繳納養老費的通知》[滬勞關發(94)30號] 7、《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管理費問題的通知》[滬勞關發(94)31號] 8、《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農業人口不可預見費問題的通知》[滬勞關發(94)32號] 9、《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設立征地農業人口安置不可預見費專門帳戶的通知》[滬勞關(94)4號] 10、《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單位適用〈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及安置補助費問題的通知》[滬勞關發(95)3號] 11、《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單位做好征地勞動力安置的通知》[滬勞關發(95)97號] 12、《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養老人員實行集中管理的通知》[滬勞關發(95)98號] 13、《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本市征地勞動力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社保業一發(1995)22號] 14、《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對征地勞動力管理的通知》[滬勞關發(1997)1號] 15、《上海市勞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滬勞關發(1997)12號] 16、《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對應屆初中畢業生能否保留安置問題的通知》[滬勞關(1997)13號] 17、《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本市征地勞動力養老保險若干問題補充處理意見的通知》[滬社保業一發(1997)30號] 18、《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建設征地單位申請減免征地農業人員安置管理費的通知》[滬勞保關(1998)5號] 19、《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征地農業人口辦理戶口“農轉非”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滬勞保關(1998)7號] 20、《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對安置在鄉(鎮)村辦企業工作的征地勞動力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養發(1999)52號] 21、《上海市勞動局關于精簡回鄉老職工所在生產隊的土地被征用后原精簡單位應予停止補助的通知》[滬勞(86)社創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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