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根據財政部(80)財稅字第17號、國家勞動總局(80)勞總薪字第28號“關于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列支問題的通知”和省革委會蘇革發(79)179號以及市革委會寧革發(79)281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辦好街鎮集體企事業,廣開就業門路,妥善地安置好年老體弱的職工和城鎮待業人員,促進安定團結,以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現對我市街、鎮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安排在街、鎮集體企事業單位(指街、鎮辦的廠、社和房屋修繕隊)的人員,都作正式就業,今后不再作為招工對象,也不享受頂職。 二、街、鎮集體企事業單位,因生產發展需要增加人員時,由街、鎮提出意見,經區革委會批準后,在本轄區范圍內招收,由區勞動科辦理錄用手續。 三、街、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需要或確有實際困難需要調動工作的,在本市范圍內,由區和區之間協商解決?绲貐^調動的,按市勞動局(79)136號文件精神,經調出調進單位協商同意后,由市勞動局辦理調動手續。 四、街、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經區革委會批準,可以辦理退職、退休(包括退養)。職工退休后子女頂職問題,可參照國務院國發(78)104號文件精神,由區勞動科、工會負責審批。需要招收外地、農村子女的,由所在區勞動科集中后,報市勞動局辦理。 退休金和保養費標準,應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和支付能力,由各區自行確定。經營情況好的可按國務院國發(78)104號文件執行。 五、街、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要貫徹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能搞計件工資、拆帳分成、工分制等分配形式的,就不搞或少搞計時工資。凡執行計時工資的單位,其標準可參照市、區屬集體企業計時工資標準執行。對于經營好、積累多的企業,可略高于這一標準;經營效果差和虧損單位,也可低于這一標準。具體標準均由區革委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確定。 六、街、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口糧標準和勞保用品,應同市、區屬集體企事業同行業、同工種的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和有關部門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