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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          
2006-02-28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發[2006]4號    北京
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結合本節實際,現就進-步做好本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一)本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要求,落實“十一五”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按照統籌城鄉就業,促進地區協調發展的要求,在重點解決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推進城鄉統籌就業,不斷提高勞動者技能素質,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促進城鄉勞動者比較充分就業。
  (二)本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重點做好城鎮失業人員、國有企業調整搬遷重組改制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以及城鎮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工作,增強其就業穩定性;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以及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的要求,改善本市農村地區的勞動力就業環境,大力推進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就業;努力做好高校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等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進勞動者自主創業。圍繞上述工作任務,大力開發就業崗位,不斷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加強失業調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定范圍內;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三)圍繞經濟發展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1.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將經濟項目可行性分析與就業需求預測同時進行、經濟項目建設與分流安置勞動力同時進行、經濟項目運行與就業服務同時進行。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貫徹《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圍繞首都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以相關產業的發展,推動就業崗位的開發。
  2.堅持城鄉統籌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加快小城鎮建設,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引導和組織本市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
  3.完善創業環境,以創業帶動就業。搭建公共創業服務平臺,形成市、區、街三級創業指導服務體系,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完善創業政策。積極開展信用社區創建活動,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
  4.全面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在推動第三產業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中廣開就業門路。
  5.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都市型工業、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對就業容量大且有市場需求的行業,制定相應的鼓勵扶持政策。
  6.圍繞構建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和加強城市管理的要求,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加大對社區、村鎮公益性事業的投入。重點開發便民服務、公共服務、公共事務協管等社區就業崗位,吸納更多失業人員就業。建立定期向社會公布社區公益性就業項目制度。凡政府出資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應優先用于安排本市就業困難人員。
  7.鼓勵勞動者通過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和實施與之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其提供幫助和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城鎮勞動力就業
  (一)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調整搬遷需要安置的城鎮職工,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伙創辦小企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從事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本市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本市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復員轉業軍人,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般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次。為從事個體經營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為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般不超過20萬元,或根據安置本市城鎮失業人員人數,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提供擔保,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在貸款期內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城鎮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設立市和區縣兩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完善區縣擔保機制,在市級擔保基金的基礎上,區縣政府應安排一定額度的就業再就業資金用于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積極推進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從事個體經營在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免除反擔保;在未建立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和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30%。
  個體經營,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從事微利項目的,取得小額擔保貸款后,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財政貼息期限根據貸款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展期不貼息。有關部門定期確定并公布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女年滿40周歲以上、男年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人員,由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只對單位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予以補助,個人應繳部分仍由本人負擔。補貼標準:養老、失業保險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70%為繳費基數。遇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調整時,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自謀職業人員給予創業培訓、創業指導等方面扶持,在城市規劃建設和整治環境時,要統籌解決好其經營場地問題,努力提高就業質量。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立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只對單位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予以補助,個人應繳部分仍由本人負擔。補貼標準:養老、失業保險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繳費基數。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于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和殘疾失業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就業再就業資金給子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條第1款規定執行。
  (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城市低保和殘疾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就業困難對象),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條第2款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本條上述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外,由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
  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對象,通過自謀職業、靈活就業實現就業的,由就業再就業資企提供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條第1款規定執行。
  3.各區縣政府應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招用就業困難對象從事公益勞動,可享受專項補助。補助標準按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50%至70%制定,今后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和社會保障水平,適時調整。專項補助由市、區縣兩級就業再就業資金予以補助。
  加強公益性就業組織資金、人員管理。完善財務制度,嚴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職工勞動合同制度,對不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的,公益性就業組織可依法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三)勞務派遣企業招用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50%以上的,且勞動關系維持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自安置人數達到規定比例之日起享受最長3年,期限的營業稅,等額補助。
  (四)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管理企業失業人員的就業工作。將其納入區縣就業工作規劃,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就業政策。
  (五)完善《北京市再就業優惠證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信息交換、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結合失業人員《求職證》核驗制度,對《再就業優惠證》進行年度注冊。《再就業優惠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
  三、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統一的就業服務體系,促進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一)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制度。凡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49周歲,有勞動能力且要求在二、三產業就業的人員,可到鄉鎮社保所或行政村就業服務站進行求職登記和就業登記,納入全市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
  (二)積極推動鄉鎮、村級就業服務組織建設。
  1.加大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資金、場地設施和人員投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深入開展。
  2.鼓勵成立勞務派遣等就業服務實體,為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勞務輸出、就業管理以及保險繳納等配套服務,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組織化、規范化程度。
  3.用2年左右的時間,在有條件的行政村建立就業服務站,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崗位和培訓信息、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勞務輸出及動態跟蹤等服務。就業服務站的日常管理服務經費列入區縣就業再就業資金。
  (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對開辦勞務派遣等就業服務實體,組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由區縣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一定的啟動資金支持。
  2.對因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資源枯竭、礦山關閉或受到保護性限制導致閑置的農村勞動力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勞動力,區縣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崗位補貼政策,鼓勵各類用人單位積極吸納其就業,所需經費列入區縣就業再就業資金。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每招用一人,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2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
  3.積極開展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培訓與就業掛鉤的培訓補貼制度。根據培訓和技能鑒定的實際成本以及培訓后的就業狀況,市支農資金、市就業再就業資金分別為參加轉移培訓的農村勞動力提供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不足部分由區縣就業再就業資金和勞動者個人負擔。
  4.有條件的區縣、鄉鎮及村級組織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訂本地區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扶持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擴大政策范圍,引導鼓勵農村勞動力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就業。
  四、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一)統籌管理城鄉各類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繼續做好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力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完善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創新服務模式,為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各類學校畢(結)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本市農村勞動力以及來京務工人員提供高質量、高效率的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為中高級技能。人才提供專門的就業服務。完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
  規范各類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派遣組織的就業服務行為,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建立信用評估制度,鼓勵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承諾服務。建立購買社會職業介紹機構服務成果制度,對提供免費服務的,根據其就業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由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的補貼。
  (三)整合現有資源,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形成集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指導、技能鑒定、就業崗位開發和政策資金管理為-體的、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立“一點登記,多點查詢”的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建立勞動力市場供求監測制度,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工資報價信息和景氣指數,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四)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信用。依托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實施就業援助,落實服務措施,為就業困難對象提供日常援助和重點幫扶。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落實工作經費,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
  (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有效促進就業和再就業。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自2006年起,啟動實施第二期“三年百萬”職業技能培訓計劃,提高失業人員、企業在職職工、本市農村勞動力的工作能力、職業轉換能力和創業能力,以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為目標,以提高勞動者技能素質為核心,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
  1.繼續實施再就業培訓工程,提高失業人員再就業能力。全面推行“定崗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提供一次免費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所需經費由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
  2.實施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全面提升勞動者的職業能力。圍繞首都建設和奧運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在職職工培訓、名師帶徒和技師研修等制度,依托企業開展新工藝,新技能的培訓,形成企業培訓與學校培養相結合的培訓制度,以新技師的培養帶動技能勞動者素質的整體提高,強化復合技能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工作,對緊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養由市財政給予一定的支持。
  3.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程。按照分類培訓、注重實效的原則,以轉移就業為目標,突出農村勞動力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不斷提高技能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實用性,消除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就業的技能障礙。
  4.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依托職業技術學校和有條件的行業、企業,搭建公共實訓平臺,實現實訓資源的社會共享,充分發揮實訓基地在教學、培訓、技能鑒定和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六)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技能人才評價體系。落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導航計劃”,全面推進、規范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嚴格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按照“考培分離、政事分開”的原則,改革職業技能鑒定管理體制,形成客觀公正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
  五、完善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
  (一)加強失業率較高地區的就業促進工作。失業率較高地區要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區域經濟發展的要求,切實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就業,逐步降低失業率。區縣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年度促進就業目標和失業控制指標,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地區就業局勢穩定。建立市級就業再就業資金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機制,在鼓勵失業率較高地區的失業人員跨地區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和公益性就業崗位開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二)實施失業監測預警制度,進-步提高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就業和失業信息調查制度,加強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調查和用人單位需求調查制度,準確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學有效的失業治理預案,對失業進行調控,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經濟結構的重大調整導致失業壓力大的行業和地區,要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三)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本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范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會主要負責人要進入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領導班子,并有專人參加企業改制工作機構。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五)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對于企業咸、規模裁減人員的,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減員方案要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企業-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聽取勞動保障部門的意見。企業進行裁員時,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的債務。企業和職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六)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要予以曝光,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行為。
  (七)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化建設。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實踐,抓緊研究起草促進就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明確和強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為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一)完善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和低保人員的基本生活,進-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實行就業服務登記制度。將失業人員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是否求職和參加職業指導作為申領的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并加大日常管理和服務力度,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后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二)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三)積極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建立健全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在認真分析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狀況,確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據就業的主要矛盾和任務,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經費支出;用于開展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的經費支出和鼓勵失業人員創業的經費支出,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
  (四)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要完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力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七、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一)各區縣政府要將控制失業率、增加就業崗位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把就業工作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列入本地區領導和相關部門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二)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防調。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市政府決定將書社會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增加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職責。各區、縣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各區縣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建立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人民團體、有關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團結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其組織各類培訓、開展多種形式服務和提高創業就業服務能力給予支持,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五)各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把就業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業、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輿論宣傳,引導廣大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在本市政策扶持和社會幫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
  (六)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上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關于稅收政策具體落實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執行。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各區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就業再就業工作落到實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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