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鞏固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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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黨政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中的合同制工人。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國家政策出臺后,適時納入參保范圍。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及其全體工作人員。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本著“先易后難,逐步規范”的原則,經市政府批準后逐步推進。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已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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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來源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兩個部分。 (一)單位繳納部分。屬于財政全額供給的單位,列入財政預算;屬于財政差額、定額供給的單位,部分由財政按一定比例列入預算,部分由單位負責繳納;自收自支的單位由單位全額繳納。 (二)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工資發放部門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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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基數養老保險費按照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比例 1.參保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的5%。今后,個人繳費比例原則上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5%。 3.有離退休人員的參保單位,按照離退休費總額的3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視參保情況的變化逐年減少,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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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和發放 (一)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發,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計算辦法計發。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為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的給付項目部分,仍由原渠道支付。 (三)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人員的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機構改革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其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應領取的養老金,由原所在單位按原經費渠道一次性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后,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因其它原因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辦理提前退休(職)手續的人員,養老待遇由原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待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后,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 (四)養老金的支出管理應先收后支。繳費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撥付養老金,其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離退休人員原所在單位支付。 (五)新增退休人員中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優秀教師、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按規定應享受的獎勵補貼等,由原渠道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六)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原則上由原渠道支付;單位自愿,可按其離退休人員10年的養老金一次性繳納,納入參保范圍。單位不再繳納新增退休人員退休費總額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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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辦理基金轉移手續;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同時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基金轉移額為個人賬戶儲存額。 (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入已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三)已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入尚未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時,暫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待調入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和基金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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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所得利息全部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在職職工死亡,其個人賬戶可以繼承。 (三)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警制度。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管理,定時核查基金的支出和結余情況,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3個月養老金時,同級財政要及時給予補充。 (四)參保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對于欠繳、遲繳或不及時辦理參保、續保手續者,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有關規定,除補齊欠繳的保險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五)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或其它原因造成人員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引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發生變化的,實行繳納過渡性養老保險費的辦法進行調整。改革后在職人員全部分流者,由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現養老金標準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離退休人員10年的養老金,繳訖后,已納入統籌項目的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支付。分流人員,按照養老保險政策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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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 (一)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攜帶有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填寫相關表格,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養老保險手冊》,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必須參加養老保險。由聘用單位在辦理聘用手續的下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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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領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當前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完善辦法,鞏固成果,積極穩妥、扎實有效地推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強化征繳力度,切實做到應收盡收。要認真做好基礎工作,完善數據庫建設,澄清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底數,并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待遇和個人繳費掛鉤機制。 各縣可參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出臺新政策時,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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