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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險體系,進一步發展本市社會保險事業,結合《上海市生育保險辦法》的修改,經市政府同意,從2004年8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原來22.5%調整為22%。 二、本市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調整后,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市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原來30.5%調整為30%。其中,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和幫工繳費的比例為22%,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幫工的繳費比例為8%。 四、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的自由職業人員、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其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按照本通知第三條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