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通化市市區建筑領域無故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2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06〕2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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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通化市市區內所有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建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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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筑企業在開工前將該工程合同價款的5%存入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開戶行:通化市工商銀行貿源支行;戶名:通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中心;帳號:0806020829000947345),作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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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有關部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存、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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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主要用于建筑企業工程竣工或與農民工解除勞動關系后,無故拖欠、克扣工資的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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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筑企業中標后,由市建設部門通知該企業到指定專戶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并根據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辦理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否則,企業發生拖欠現象由市建設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工的,由市建設部門督促企業辦理補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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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筑企業未辦理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及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立案查處,并責令其補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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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建筑企業工程竣工或與農民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企業應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市勞動保障部門,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無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后,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為企業出具“無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證明”,市建設部門憑“無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證明”給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銀行憑“無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證明”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連本帶息一次性返還給企業,并根據企業自愿,也可作為第二年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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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建筑企業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情況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要認真調查、核實,在確保預存到位和無拖欠、克扣情況下出具相關證明。否則,因此而出現的拖欠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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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市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否則,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批準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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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因建設單位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致使企業不能按時發工資,由此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并不能妥善處置,造成社會影響的,由市建設部門責令項目暫停施工,并追查建設單位的責任;對因建筑企業無故拖欠或克扣勞務分包負責人及農民工工資,致使勞務分包負責人不能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追究總承包企業的責任。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同時,對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市建設部門暫停該企業的投標資格,并在企業資質年檢中給予降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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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建設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嚴格審批程序,確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留到位,避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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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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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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