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鼓勵、吸引各類人才在京創業工作,統籌規范管理本市各項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充分發揮獎勵資金的整體效益,根據《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獎勵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高級人才獎勵項目是指受獎勵人一次性獲得獎勵金額超過1萬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計獲得獎勵金額超過1萬元(含)的人才獎勵項目。
|
第三條
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負責對本市高級人才獎勵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
|
第二章
設立、備案與調整的申報程序
|
第四條
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請設立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須由組織實施部門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設立高級人才獎勵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申請報告 (含獎勵目的、獎勵范圍、獎勵額度、獎勵周期、獎勵項目的社會及經濟效益等內容); (二)擬開展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程序; (三)設立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申請表 (一式三份)。
|
第五條
在2005年6月30日前設立實施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須由組織實施部門向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備案后方可繼續實施。 履行備案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開展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程序; (三)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備案表 (一式三份)。
|
第六條
對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獎勵范圍、獎勵額度、獎勵周期等內容進行調整的,組織實施部門須在實施前三個月向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報告,經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審核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調整高級人才獎勵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整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內容的申請報告; (二)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調整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內容申請表 (一式三份)。
|
第三章
獎勵資金預算與管理
|
第七條
設立“北京市高級人才獎勵專項資金”,該項資金由市財政專項撥付,用于本市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獎勵經費支出。
|
第八條
“北京市高級人才獎勵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公正、注重實效、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
|
第九條
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組織實施部門應在每年9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高級人才獎勵資金預算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審核匯總后送市財政局。 編制高級人才獎勵資金年度預算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人才獎勵資金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二)高級人才獎勵資金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報告及增減變化情況說明。
|
第十條
對于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執行過程中預算資金額度出現缺口時,須由組織實施部門提前1個月向市人事局提出追加申請,市人事局審核匯總后送市財政局。
|
第十一條
對于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執行過程中預算資金額度出現結余時,經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核準后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
第四章
高層次人才獎勵的范圍
|
第十二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和認定且注冊資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類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地區投資): (一)經商務部批準認定為地區總部或市商務局批準并已取得《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經商務部批準并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投資性公司; (三)經商務部及科學技術部批準并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創業投資企業; (四)經商務部批準并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具有采購、分銷、結算經營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銀行; (六)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保險公司; (七)經財政部批準,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會計師事務所; (八)世界500強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資企業; (九)其它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所稱 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是指擔任副董事長、副總裁、副總經理以上(含)職務,事業部制企業的事業部總監;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商務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
第十三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軟件企業是指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批準并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軟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擔任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人員;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
第十四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集成電路企業是指經市工業促進局批準并取得《集成電路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集成電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擔任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人員;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工業促進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
第十五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所稱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是指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批準并取得《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認定證書》的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所稱 擔任主任或相當職務是指駐京研發機構中的第一負責人;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
第十六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四款所稱 來京投資企業是指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并取得《來京投資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四款所稱擔任常務副總經理以上及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是指擔任常務副董事長、常務副總裁、常務副總經理以上職務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且年薪10萬元以上的人員;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
第十七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五款所稱金融企業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在京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其他對首都金融業發展有特殊貢獻的非法人金融機構經市政府金融工作協調小組批準可參照執行。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五款所稱 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 是指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并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的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時間以在京實際任職時間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協調小組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
第十八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在京國際、國內文化藝術名人、名家和民族傳統藝術專家、體育明星、優秀教練員及杰出文化藝術體育產業經營管理人才是指經市 優秀文化體育人才認定委員會認定的且在京創業工作的優秀文化、藝術、體育人才。 獎勵申報工作由市 優秀文化體育人才認定委員會 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
第五章
高層次人才獎勵申請程序
|
第十九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的專項獎勵申報人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額進行確認后,通過所在單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間向組織實施部門申請,由組織實施部門將申報材料審核匯總后報市人事局核準發放兌現相關獎勵,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符合獎勵條件但本年度未申請的,下一年度不能申請補報兌現上一年度的獎勵。 申報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和相關認定證書、批準證書及許可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報人任命書、任職聘書、聘用(勞動)合同等證明及學歷等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完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申報人購房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房屋所有權證》,申報人購車的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申報人參加專業領域培訓的費用證明資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投資證明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用于接受獎勵款項的申報人銀行帳戶或借記卡有關信息資料。
|
第二十條
在2005年6月30日前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高級人才購房購車專項獎勵暫行辦法》、《關于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等規定已兌現的獎勵金額與《獎勵管理規定》實施后的獎勵金額合并計算。對于合并計算獎勵金額已超過30萬元的申報人員,不再予以獎勵;對于合并計算獎勵金額未超過30萬元的申報人員,可繼續申請獎勵。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和當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相應行政及法律責任;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追回獎勵,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第二十二條
社會公眾可通過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65245084、68480466)對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高級人才購房購車專項獎勵暫行辦法》、《關于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及《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中與本辦法不符的部分相應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