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婦女職工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落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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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本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參保職工),全部實行生育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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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本級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體化管理和服務,基金統一使用和撥付。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的實際,本著不增加財政支出和企業負擔原則,目前暫不征繳生育保險基金,生育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敷醫療費用和生育費用支出時,可視情況再征繳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險基金,但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 生育保險支出單獨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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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按照廊政辦[2002]20號文件《關于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參保繳費),參保職工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或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從繳費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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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生育費用是指參保職工因生育、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以下統稱生育)需住院而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床位費、藥費和分娩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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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廊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負責市本級生育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財政、衛生、物價、計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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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制度。定點醫療機構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按規定設置有產科和婦科的醫院。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生育保險政策,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醫保中心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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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職工生育住院時,除急診急救情況外,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在生育住院前,應將《廊坊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住院申報表》、《準生證》原件和復印件(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或治療節育手術并發癥的還應持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證明)報醫保中心備案,持本人醫療保險證和IC卡在定點醫療機構登記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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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職工生育住院發生的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報銷比例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但不設起付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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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職工因生育出院時,按規定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余下的費用由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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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符合《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第三十一條規定,長期駐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參保職工,其住院管理和生育費用的報銷與基本醫療保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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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急救情況除外)所發生的生育費用以及嬰兒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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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職工生育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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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所發生的生育費用仍由原開支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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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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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廊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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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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