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 為了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勞動監察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第86號令],自2003年1月起,在本市全面開展2002年度勞動保障年度檢查工作(以下稱年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年檢的范圍和管轄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含經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許可的各類營利性、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家庭勞務介紹機構),均應接受年檢。 年檢由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責中央直屬和部隊在滬企業(單位)、特大型企業、金融(銀行、證券、保險)、高校、郵政和跨轄區的連鎖企業、注冊資金在壹仟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獨資企業(浦東新區除外)、市級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許可的各類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年檢。 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責除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管轄外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以及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許可的各類營利性、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家庭勞務介紹機構的年檢。
|
二、年檢的內容和需提供的資料 (一) 年檢的主要內容: 1. 單位基本情況; 2. 單位全部人員情況; 3. 招、退工手續辦理情況; 4. 外來從業人員使用情況; 5. 工資情況; 6. 社會保險情況等。 (二) 用人單位參加年檢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上海市勞動保障年檢《單位自查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上海市企業(單位)勞動保障年檢證》(2002年); 5.2002年新招職工錄用手續憑證和解除勞動關系職工手續憑證; 6.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批復及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管理費憑證; 7.《社會保險登記證》; 8.《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結算表》(2003年1月)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收據》(2002年度); 9.工資發放表(2002年12月); 10.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及勞務人員名冊; 11.直接招用的勞務人員證明; 12.聘用的離、退休人員證明; 13.臺、港、澳人員和外國人在滬工作的《就業證》; 14.非全日制職工和其他人員的證明。 職業介紹機構和家庭勞務介紹機構參加年檢時還須提供《上海市職業介紹機構年度檢查申報表》、《上海市家庭勞務介紹機構年度檢查申報表》。
|
三、年檢的方法和時間 年檢采用用人單位自查、自糾和接受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審查結合的方法進行。 參加年檢的單位領取并按要求填寫《勞動保障年檢單位自查登記表》,針對年檢要求進行自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主動予以糾正。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責審查,對符合年檢要求的單位制發《上海市企業(單位)勞動保障年檢證》,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單位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后再進行復審、發證。 年檢按集中年檢和日常年檢分步實施。集中年檢的時間為2003年1月10日至6月15日,集中年檢對用人單位2002年度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檢查;日常年檢的時間為2003年6月16日至12月20日,日常年檢的對象主要是集中年檢時漏檢和本年度新建單位。日常年檢是對用人單位被檢查時的上一個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情況進行審查。
|
四、幾項措施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切實重視勞動保障年檢工作,嚴格標準,保證質量。要充分運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加強對用人單位尤其是職業介紹和勞務咨詢機構遵守勞動政策法規情況的審查: 1.對按規定參加年檢,并對自查中發現問題自行糾正或能按勞動監察機構作出的整改指令糾正違法問題的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不作行政處理或處罰。 2.對年檢中弄虛作假行為或不按勞動監察機構作出的整改指令整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 3.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組織力量進行重點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