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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壩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勞動仲裁案件二次受理問題的請示》(沙勞社發〔2007〕144號)收悉。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法釋〔2000〕18號)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參照這一規定,勞動者依據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文書一次性享受工傷待遇后,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再行依據原仲裁程序之后形成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等級支付工傷待遇的,仲裁委員會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結案件的審理。 二、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或用人單位一方民事主體資格消滅,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終結案件的審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