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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我州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
2004-09-28 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政辦發〔2004〕126號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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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人民政府,州屬各部門:
關心城鎮貧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具體要求。隨著我州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綜合考慮糧油食品價格上漲等因素的影響,適當提高全州城鎮貧困居民的收入水平十分必要。根據省人民政府云政辦發〔2004〕199號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決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我州最低工資、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標準,F將州民政局、州財政局《關于提高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施意見》、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州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關于提高我州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標準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內容: |
為切實提高我州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根據省的有關精神,經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將我州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如下: 適用范圍 月最低工資標準 (元/月)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元/月) 執行時間 文山縣轄區 405 3.8 2004年 10月1日 丘北、廣南、富寧、麻栗坡、馬關、硯山、西疇 350 3.3 各相關部門特別是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注: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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