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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央、省、市屬有關企業: 為做好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工作的通知》(日政發[2006]7號)和《日照市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日財社[2006]3號)精神,現就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 (一)各類商貿、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二)經各級勞動就業訓練中心(職業培訓指導中心)創業培訓結業的人員,自辦經濟實體,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三)公益性崗位(各部門、單位、街道社區開發就業崗位包括勞動保障信息員、協理員、交通協管、市場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小區物業管理等崗位)和安排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城鎮各類用人單位、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二、補貼標準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標準按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計算。年度標準調整的起止時間為每年的4月至次年3月。 (一)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新招用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之和計算,不包括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計算公式:社會保險補貼=養老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補貼+醫療保險補貼,其中,每月養老保險補貼=上年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60%÷12×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每月失業保險補貼=上年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60%÷1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每月醫療保險補貼=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70%÷12×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二)崗位補貼的標準。每月崗位補貼金額=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50%÷12-每月社會保險補貼金額。 三、申請、審核、發放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各類用人單位應攜帶以下證明材料到縣級及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日照市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請表》,辦理資格申報手續。 1、《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2、《勞動保障管理登記手冊》 3、工資發放清單 4、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5、《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6、《再就業優惠證》、《身份證》 7、開戶銀行及帳號 8、創業培訓結業證書 上述材料需復印件三份,并與原件同時報驗。 (二)縣級及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申請社保補貼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實際到帳情況,審核有關材料認定合格后,編制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撥付結算表和明細表,傳至同級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復核后,從就業資金專戶中將資金劃撥至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補貼專戶,再由就業服務機構撥至用人單位。 五、有關管理規定 (一)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按月(季或年)撥付。單位欠繳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并停發崗位補貼。 (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最長不超過三年。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崗工作超過3年的,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 (三)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記載。同時,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申報、審核、認定,要結合勞動“99”三版軟件實施,逐步實行網絡化動態管理。 (四)申報單位及有關部門弄虛作假、瀆職冒領補貼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申報、審核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