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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2006-04-09 涼山州人民政府 涼府發〔2006〕20號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
批準文件: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有關精神,妥善解決我州農村貧困群眾的生活困難,切實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州政府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州范圍內逐步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經州政府同意,現將《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切實保障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規范我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保證我州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川委發〔2005〕9號)文件,四川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在全省啟動和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川民發〔2005〕25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地方政府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持有農業戶口中的農村困難居民予以適當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 在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涼山州”)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農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農村低保工作要與本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相適應。
第五條 農村低保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農村低保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各方配合、社會支持的工作體制。
第二章 保障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核查、審批、管理工作,將本地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口和符合條件的特困家庭納入農村低保范圍;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資金的落實、監督使用并配合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主管農村低保工作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依法開展農村低保工作,充分發揮鄉鎮和村民委員會的職能作用。
第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除中央、省補助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州人民政府每年專項安排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下簡稱“農村低保金”)實行專戶儲存,封閉運行,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金全部納入當地農村低保專戶管理。
第十條 民政部門負責編制年度農村低保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需求,按時撥付農村低保金,民政部門及時兌現給低保對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充實和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量,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建立健全農村低保管理服務網絡。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劃撥農村低保金;統計、物價等部門應提供當地生活必須品的種類,物價指數等方面的資料;鄉鎮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掌握轄區內的農村居民收入情況。
第三章 保障標準
第十二條 農村低保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年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并適當考慮水、電、燃料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等費用,制定州內農村低保標準,保障標準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 農村低保標準綜合參考下列因素確定:
(一) 維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物品的種類和數量;
(二) 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費用;
(三) 市場綜合物價指數,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價格指數;
(四)農村居民的平均實際收入和平均消費水平;
(五)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收入狀況。
根據目前我州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為年人均純收入低于625元以下的實行補助。經濟發展水平較好的縣市可以高于這個底線,具體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建設、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對農村低保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稅收、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各級相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涼山州農村低保社會救助政策。
第四章 保障范圍
第十五條 凡持有涼山州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申請享受當地農村低保。
(一)特困戶中家庭成員充分發揮自力更生努力后其收入仍不足維持最低生活標準的;
(二)在農村孤、老、殘、幼人員中不夠享受“五保”條件,缺乏自食其力和生活來源的; 
(三)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后短時間內難以恢復,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重災戶;
(四)家庭成員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十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包括: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父母雙亡由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三)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認定的其他成員。
在外地就學的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按統計部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統計口徑計算)。主要包括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收入、財產性收入與轉移性收入、其他實際收入五大類:
(一)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包括農、林、牧、漁、建筑、運輸、加工服務業等經營收入,扣除家庭生產經營費用外,以當年市場實際價格計算家庭生產經營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包括家庭勞動人口受雇于單位或個人而獲得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租金、紅利、各類博彩、有價證券、交易等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包括親友贈送、財產繼承、保險年金、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支付的贍養、扶養費;
(五)其他實際收入。
計算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時,農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十二個月的純收入確定。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的計算公式為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家庭上年純收入÷家庭人口數。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農村居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榮譽津貼、撫恤補助、優待金;
(二)在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和困難補助;
(三)見義勇為獎勵金;
(四)臨時性社會救濟金。
第十九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農村低保。
(一)在申請時已在本地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讀書的在校生除外;
(二)申報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達到或高于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三)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五章 農村低保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二十條 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情況。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能力狀況證明;
(四)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及贍養費、扶養或撫養義務人收入證明材料;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請,并提供其他成員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受縣、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承擔受理本村農村低保對象的初審、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對經民主評議認為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3天以上,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監督,確無異議后填寫《涼山彝族自治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并作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經民主評議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人,應做好解釋和答復。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報送的申請對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實,核實情況經民政助理員把關匯總后由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并將全部材料在13個個工作日內上報縣民政局審批;核實情況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退回村委會并做好解釋和答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低保對象情況進行全面審查,自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申請審批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委會張榜公布3天以上,無異議后,發給《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應及時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收入變化情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義務如實報告收入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三個月兌現一次。發放保障金,應按規定在保障金領取證上填寫有關內容,完備發放手續。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辦理農村低保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障對象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農村低保金不得搞平均發放。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整戶納入低保范圍,嚴禁把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低保范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定期對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開展低保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通報情況。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對農村低保工作尤其是低保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 管理審批機關應公開農村低保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金發放情況,并設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受理農村居民的舉報、投訴、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每年度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核查,以確定下一年度的低保對象,并將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資金發放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管理機關要建立保障對象檔案,建立一縣一帳,一鄉一冊,一戶一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對低保對象“鼓勵自力更生”,實行“一年一核一評”的復查管理制度;對低保資金使用情況實行“一年一審”的審計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農村低保管理工作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職責,影響依法開展農村低保工作,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監察部門依法對該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負責農村低保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并調離保障工作崗位,情節較重或屢犯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擅自改變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范圍和標準的;
(二)扣壓,拖欠農村低保金的。包括把低保金作為罰款或抵扣借貸款行為的;
(三)在審核、審批農村低保對象過程中,有優親厚友行為的;
(四)貪污、挪用農村低保金的;
第三十三條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違反規定領取的低保金或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農村低保對象對主管機關作出的不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農村低保金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向農村困難群眾捐贈的款項統一由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或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涼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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