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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女性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退休年齡的請示》(穗勞社報〔2009〕186號)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有關女職工退休和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條件的規定;以及原省勞動廳、社保局《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14號)、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粵勞薪〔1999〕11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粵勞社〔2000〕200號)有關女職工崗位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解決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的實際情況,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原女職工辦理一次性繳費不影響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按是否曾經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分兩類處理: 曾經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則按現崗位情況界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即在管理崗位工作的55周歲,在生產崗位工作、從事城鎮個體工商戶者或靈活就業、或處于失業狀態的按50周歲。 未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55周歲。包括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