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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主管局(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合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的社會共濟,根據《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和《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43號)第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并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確定本市工傷保險費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中98個大類的行業劃分為三類行業:一類行業為較小風險行業,二類行業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行業為較大風險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行業風險分類見附表1。 二、各行業基準費率的確定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原則控制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依據國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2006年度,我市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控制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75%左右。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申報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申報工資總額的0.8%;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申報工資總額的1.2%。 行業基準費率實行定期調整,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測算后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用人單位基準費率確定和浮動辦法 (一)《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實施后,已參保的用人單位及新參保的用人單位,其繳費基準費率按照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依法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三)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首次核定該單位基準繳費費率后,每兩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用收支以及工傷發生等情況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分類標準,確定其今后二年的工傷保險費率。 (四)用人單位浮動后的費率最高不高于2%,最低不低于0.5%;費率再次浮動時在原定的行業基準費率上實行浮動。費率浮動檔次分類標準見附表2。 四、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標準 (一)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費率可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1、發生特大傷亡事故的; 2、事故發生率高且費用使用比例超過150%的。 (二)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費率可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1、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且超過市政府下達的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指標的; 2、工傷保險費使用比例達100%-150%(含100%)的。 (三)用人單位未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工傷保險費使用比例在80%-100%(含80%)的,費率不浮動;工傷保險費使用比例在50%-80%(含5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工傷保險費使用比例在50%以下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五、本通知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級統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附表: 1、行業分類表 2、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分類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