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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我市自2004年12月下發《關于征地政府保養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問題的通知》以來,對征地安置中實施政府保養的人員,死亡后參照企業保養人員標準給予了相應的喪葬補助待遇,切實保障了被征地人員的利益。鑒于企業保養人員喪葬補助費標準已作調整,經研究決定,從2005年10月1日起,市區征地政府保養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標準調整為1500元,費用由原渠道 列支。今后,此類人員的喪葬補助費標準與企業保養人員喪葬補助費標準同步調整,不再另行通知。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