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生活和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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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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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生育保險按屬地化原則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分級管理。建立生育保險基金,對生育職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助和實行社會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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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及支付工作。市地方稅務、財政、審計、物價、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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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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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0.6%的比例,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經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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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按照上年度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總額作為月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工資總額低于本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企業工資總額高于本市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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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實行專戶存儲,?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管理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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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上月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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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 。ㄒ唬┡毠ど蛘吡鳟a支付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統稱生育醫療費); (二)女職工因生育或者流產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ㄈ┥蛘吡鳟a津貼; (四)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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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女職工按照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生育或者流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不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醫療費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提出意見,經批準后發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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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生育期間或者手術過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發癥等)提高醫療費支出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職工因生育或者流產引起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經有關部門鑒定,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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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產假期內的工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津貼形式發放。津貼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成日工資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產假期內的津貼低于本市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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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享受產假,女職工產假期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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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后,企業或者本人持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單、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以及醫療費報銷收據,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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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女職工保胎、宮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范圍的疾病和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治療休息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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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男職工所在企業參加生育保險,其配偶按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但無工作單位和無固定收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除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醫療費外,并按男職工所在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給予一個月的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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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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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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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企業或者職工虛報、冒領生育保險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全部金額,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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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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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對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疑義的,可以直接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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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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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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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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