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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業實施辦法》(深府〔2002〕151號)關于適時調整居民按比例就業的行業及其比例的規定,我局結合實施過程中的實際情況,經廣泛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并經市政府批準,現決定對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業制度的行業及其就業比例進行如下調整: 一、批發零售貿易業:居民就業比例不低于35%; 二、旅游賓館餐飲業:居民就業比例不低于20%; 三、交通運輸業:居民就業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公共交通業不低于55%); 四、郵政電信業:居民就業比例不低于60%; 五、金融業:居民就業比例不低于80%; 六、倉儲業:居民就業比例不低于50%; 七、物業管理業:居民就業比例不低于20%; 八、上述7個行業以外的其它行業:居民就業比例不低于5%。 以上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