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經市政府同意,從2010年4月1日起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通知調整的對象為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中,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規定享受撫恤金的人員。 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按《關于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等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7]7號)的規定,辦理了部分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手續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撫恤金標準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支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