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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各控股集團公司: 為全面貫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現就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根據《規定》精神,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制度的改革完善,不但有賴于社會保障體系與勞動力市場機制的發展完善,更需要加快促進企業(行業)集體協商機制的形成,努力做到從實際出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單位在貫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同時,要把執行市政府《規定》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深入細致做好相關工作。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