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補貼管理,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就業政策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3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深府函〔2012〕9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簡稱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的補貼資金是指中央就業專項資金。
|
第三條
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原則: (一)公平享受。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已享受廣東省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補貼的不重復享受。 (二)分類管理。根據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成本及層次確定補貼標準。補貼按職業技能鑒定、專項能力培訓、企業培訓的順序依次發放。 (三)量化考核。根據有關評分標準,對企業申報的各類職業培訓進行量化考核,實行高分先補原則。 (四)預算總控。根據國家及深圳市年度培訓計劃和經費預算安排,實行年度總額管理,超支不補。
|
第二章
管理職責
|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制定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辦法; (二)負責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預算安排; (三)負責對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的材料進行抽查,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并將抽查及撥款情況抄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四)負責對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管理職責: (一)編制全市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規劃和補貼資金年度預算; (二)組織指導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及其有關宣傳工作; (三)受理審核管轄的培訓鑒定機構及個人申報材料,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按規定程序將審核結果報送市財政部門。
|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后的材料進行抽查并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并將抽查及撥款情況抄送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負責對轄區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二)受理審核管轄的培訓鑒定機構及企業申報材料,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按規定程序將審核結果報送區財政部門; (三)負責受理對象的資料保管及報表統計。
|
第三章
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
|
第八條
職業培訓的形式包括職業技能等級培訓、特種作業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上崗前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專項能力培訓和職業技能競賽等。 職業技能鑒定及特種作業考核的工種應為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公布的年度職業技能鑒定或特種作業考試目錄內的職業(工種)。
|
第九條
個人申請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戶籍; (二)申請年度內在深圳市就業并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 (三)按規定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申請年度內取得市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含復審換證); (五)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申請年度內取得市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不包括通過職業技能競賽方式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情形)。
|
第十條
在深圳經營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及勞務派遣企業除外)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年度內與新錄用的異地務工人員簽訂了6個月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申請年度內對新錄用的異地務工人員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者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 (四)申請年度內制定并依照員工職業培訓方案組織培訓考核,員工考核合格(開展職業技能等級培訓或專項能力培訓的,須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批復); (五)申請年度內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以上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并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在企業公開,接受職工代表和全體職工的監督; (六)依法繳納各項中央和地方稅收,無偷稅、騙稅和抗稅行為,具有良好的納稅記錄。
|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培訓機構,可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一)經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批復具有培訓職責的,或持有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具有職業技能培訓辦學資質; (二)按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的培訓方案,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
第十二條
企業、培訓機構通過組織技能競賽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需與參賽者具有勞動關系。
|
第十三條
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如下: (一)企業申請補貼的,按照每名培訓員工每年100元的標準補貼企業; (二)個人申請補貼的,獲職業資格證的,每名員工每年按級別分類補貼:初級500元、中級650元、高級800元、技師以上1300元;獲專項職業能力證的,每名員工每年補貼200元;獲特種作業證的,每名員工每年按作業類別分類補貼:電工作業、制冷作業、高空作業為300元,焊工作業為350元; (三)企業按照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批準的方案組織本企業員工培訓鑒定,員工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上述的等級補貼標準給予企業50%補貼。
|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如下: (一)屬須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特殊工種的(見附件1),按物價部門制定的鑒定收費標準給予100%補貼; (二)特殊工種之外的普通工種,按物價部門制定的鑒定收費標準給予50%補貼。
|
第四章
申報程序
|
第十五條
員工個人申報程序如下: (一)填寫申請表格。申請人可到發放職業資格證書的鑒定所領取《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申請表》,或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系統(http://app.sz12333.gov.cn/nmgldweb/login.jsp)填寫并打印《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申請表》。申請人可直接到指定的鑒定所(見附件2)申報。若申請人未將申報信息錄入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系統的,受理申報的鑒定所應協助申請人將信息錄入補貼系統,打印帶有條形碼的《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申請表》并經申請人核對簽字確認。 (二)提交申請材料。《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申請表》、身份證、社會保險卡、職業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申請人在深圳市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開戶的活期存折(或銀行卡及銀行證明)、培訓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驗原件,留復印件。通過技能競賽方式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無須提交發票)。 受理申報的單位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三)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有關資料,在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公示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 (四)異議處理。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單位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補貼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支付補貼。 (五)支付補貼。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申請材料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開具支付令,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程序: (一)填寫申報表格。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填報企業資料,打印《深圳市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企業公章。 (二)立戶申報。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見附件3)申報立戶。提交《深圳市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驗原件、留復印件)、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培訓人員社會保險卡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業提取支出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證明》(按申報網上提供的格式)及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在企業列為廠務公開的證明、企業納稅證明,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經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培訓方案、以及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相關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組織培訓。按照培訓方案組織員工培訓。 (四)補貼申報。企業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網,填報員工免費參加培訓信息,向立戶申報部門提交《企業申報培訓補貼信息總表》及員工簽名確認的《深圳市企業員工參加技能培訓確認表》(均從申報網上填寫打。。企業開展企業內特有工種(職業)的職業技能等級或專項能力培訓鑒定的,應提交員工個人的職業資格證或專項能力證書的復印件。 (五)公示。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有關資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公示。 (六)異議處理。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單位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補貼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支付補貼。 (七)支付補貼。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填寫《承諾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審核結果報送區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企業基本賬戶。
|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程序: (一)填寫申報表。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填報資料,打印《深圳市培訓機構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經培訓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二)立戶申報。按管轄原則,向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報,提交《深圳市培訓機構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辦學許可證(或編辦文件)、經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批準的培訓方案(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組織培訓。按照經審核的培訓方案組織免費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 (四)補貼申報。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填報學員免費參加培訓信息,向立戶申報部門提交《培訓機構申報培訓補貼信息總表》及學員個人的職業資格證或專項能力證書復印件。 (五)公示。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有關資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培訓機構名單進行公示。 (六)異議處理。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單位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補貼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支付補貼。 (七)支付補貼。符合補貼資格的培訓機構填寫《承諾書》并由機構負責人簽字;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申請材料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開具支付令,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培訓機構的基本賬戶。
|
第十八條
員工個人、企業、培訓機構申報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的,應當按當年度市財政、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文件規定辦理所有申報手續。
|
第五章
企業評分標準
|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企業,按以下標準計分,對各項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順序依次審核發放培訓補貼資金: (一)上一年度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1.5%提取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提取的,按2.5%標準計分。 (二)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實際支出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0.1%支出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支出的,按2.5%標準計分。 (三)上一年度納稅額的計分分值為:50萬元以下的計1分;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計5分;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的計10分;300萬元以上至600萬元以下的計15分;6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計20分;1000萬元以上的計25分。 (四)申請年度申報人數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計1分;申報人數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加計1分。 (五)申請年度具有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資質的計4分。 (六)申請年度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企業的計2 分。 (七)申請年度為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計2 分。 (八)申請年度為市政府職能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計2分。
|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
第二十條
培訓和鑒定補貼資金按照專戶管理和?顚S迷瓌t,不得改變資金用途。補貼資金只能用于培訓和鑒定補貼,不能用于培訓鑒定機構基本建設、培訓鑒定條件建設以及其他與培訓鑒定無關的開支。
|
第二十一條
開展技能培訓的企業或培訓機構應建立技能培訓臺帳,對培訓對象造冊登記并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
第二十二條
培訓鑒定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
第二十三條
凡單位和個人提交虛假資料、騙取、套取或貪污、挪用技能培訓和鑒定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收回其補貼資金,并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原市財政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的《深圳市2010年來深建設者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辦法》(深財社規〔2010〕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