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減輕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負擔,切實保障老工傷人員在舊傷復發時得到及時的治療,根據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當前進一步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十項措施》的通知(蘇發[2008])53號)精神,現就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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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工傷人員對象與范圍。2003年12月31日之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持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的《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現仍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由用人單位為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已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單位支付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的工傷人員。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現由單位參照工傷管理的工傷人員,可以納入老工傷人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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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用范圍。工傷舊傷復發的治療費用,職業病的繼續治療費用,安裝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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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用人單位自愿申報。用人單位將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登記造冊,填寫《老工傷人員申報表》,經本人簽字確認后,統一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或改制的,由后繼單位承擔申報義務;用人單位破產、撤銷的,由職工托管機構承擔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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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申報程序。 (一)工傷確認。 用人單位應當持以下材料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老工傷人員審核確認手續: 1.《單位老工傷人員登記花名冊; 2.《老工傷人員申報表》; 3. 老工傷人員《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4.老工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5.單位參照工傷管理人員,應當提供因工受傷原始材料.包括市勞動安全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規定作出的的有關事故批復及事故證明等證明因工受傷的原始材料。職業病人應當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二)因工傷殘情況確認或鑒定。 1.老工傷人員經審核確認后,已經作過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繼續有效;未作過勞動能力鑒定的,或者對原鑒定結論有異議或傷情加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辦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原鑒定結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復查鑒定結論不到四級的,仍按四級處理。 3.老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及相關檢查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結付。 (三)參保情況確認。 用人單位在申報老工傷人員時,應當提供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單位申報的老工傷人員資料及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審核時,單位未按規定為工傷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須在單位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后,再為其辦理老工傷人員的審核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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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結付。 老工傷人員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次月起發生的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結付。 (一)老工傷人員治療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單位填報《蘇州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并攜帶《老工傷人員申報表》、老工傷人員居民身份證、門診病歷、出院小結及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票據原件和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二)老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提出,由單位向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蘇州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后,在定點配置機構按規定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付。 (三)老工傷人員、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對舊傷復發費用存在疑義的,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進行舊傷復發仍需治療的鑒定確認。 (四)老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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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老工傷人員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相關規定由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市、區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認真組織做好將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作。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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