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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2009-07-06 鄭勞社監察〔2009〕4號 河南省鄭州市
批準文件: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鄭政辦〔2009〕8號)文件,我局制訂了《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遵照執行。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的、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2006年發布的《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建立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的通知》(鄭勞社監察 〔2006〕14號)文件和2007年發布的《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的通知》(鄭勞社監察〔2007〕7號)文件同時作廢。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一、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不超過60小時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不超過60小時的;(二)每日超過3小時不超過5小時,每月不超過48小時的;(三)單日超過5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5小時的工作日5個及5個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超過3小時不超過5小時,每月超過48小時的;(二)單日超過5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5小時的工作日5個以上的;(三)每月超過60小時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3.《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3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5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3.《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人以下或2次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人以上5人以下或2次以上4次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5人以上或4次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四、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3.《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2人以下或4小時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2人以上4人以下或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4人以上或8小時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五、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3.《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下的;(二)2個班次以下的;(三)累計4小時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上4人以下的;(二)2個班次以上4個班次以下的;(三)累計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4人以上的;(二)4個班次以上的;(三)累計8小時以上的;(四)安排距預產期不足15日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六、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3.《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規定時間,2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規定時間,2人以上4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規定時間,4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七、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3.《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l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計4小時以下的;(二)延長工作時間累計8小時以下的;(三)從事夜班勞動5個班次以下的;(四)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3人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l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計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二)延長工作時間累計8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的;(三)從事夜班勞動5個班次以上10個班次以下的;(四)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l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計8小時以上的;(二)延長工作時間累計16小時以上的;(三)從事夜班勞動10個班次以上的;(四)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5人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八、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3.《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3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5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九、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3.《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2人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5人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十、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沒有違法所得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許可證。
十一、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價值200元以下的;(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2人以下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價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價值500元以上的;(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5人以上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十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五百元罰款。
      2.《河南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權益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1至3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500元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積極如數退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拒不退還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實收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拒不退還,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實收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十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及勞動合同卡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用人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及勞動合同卡,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及勞動合同卡,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及勞動合同卡,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集資、入股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要求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等有關證件。
      2.《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對用人單位處經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規定要求勞動者集資、入股,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規定要求勞動者集資、入股,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規定要求勞動者集資、入股,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3人以下的;(二)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占招用人數總數三分之一以下的;(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3人以上的;(二)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占招用人數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手續的,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經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不組織搶救、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拒不履行舉證責任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不組織搶救、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拒不履行舉證責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不組織搶救,隱瞞事實真相或拒不履行舉證責任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不組織搶救,隱瞞事實真相或拒不履行舉證責任,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 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不組織搶救,隱瞞事實真相或拒不履行舉證責任,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延誤工傷職工救治或者工傷認定工作,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2人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5人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或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占招用人數總數三分之一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或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占招用人數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經勞動者指出后,用人單位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勞務派遣單位違反規定實施勞務派遣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違法行為涉及勞動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違法行為涉及勞動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十五、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1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3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違法牟利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違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執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執法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影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影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影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3.《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一)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二)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超出法定時間1個月以內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超出法定時間1至3個月以內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超出法定時間3至6個月以內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超出法定時間6個月以上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1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3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1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3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年度內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連續2年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繳費單位連續3年以上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四、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三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二)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遲延繳納1個月以內的。
      行政處罰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遲延繳納1至3個月以內的。
      行政處罰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遲延繳納3個月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5000元以下或瞞報職工人數占應申報總數5%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瞞報職工人數占應申報總數5%以上10%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瞞報職工人數占應申報總數10%以上15%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20000元以上或瞞報職工人數占應申報總數15%以上20%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六、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七、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2000元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3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八、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九、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情節較重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情節嚴重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用人單位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者繳費證明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情節較重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情節嚴重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一、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檢查職權,拒絕檢查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檢查職權,拒絕檢查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檢查職權,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影響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二、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依法予以關閉。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1)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2)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三、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沒有違法所得,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十四、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職業中介機構向5人以下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職業中介機構向5人以上10以下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職業中介機構向10人以上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四十五、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六、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七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沒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七、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八、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沒有違法所得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可1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十九、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七項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沒有違法所得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五十、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九項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沒有違法所得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五十一、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九項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沒有違法所得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標準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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