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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失業補貼實施細則
2008-05-04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勞社辦[2008]116號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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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市綜保中心,市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向城鎮居民轉變的意見》(成委發[2008]12號),實施綜合社會保險失業補貼工作,現將《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失業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向城鎮居民轉變的意見》(成委發[2008]12號)和《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穩定就業的實施辦法〉、〈關于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向城鎮居民轉變的社會保險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成勞社發[2008]25號),為保障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失業待遇與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職工失業金基本一致,促進其再就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用人單位為招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按20%費率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享受失業補貼待遇。 二、綜合社會保險失業補貼月標準為170元。 繳費累計每滿1年發放1個月標準的失業補貼,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失業補貼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或調整。 三、參加了綜合社會保險未參加失業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失業后,按綜合社會保險失業補貼月標準享受失業補貼待遇。 四、參加了綜合社會保險同時又參加了失業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失業后,除按《失業保險條例》領取參加失業保險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外,同時享受綜合社會保險的失業補貼待遇。 五、用人單位應按《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為招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辦理參加失業保險
六、參加綜合社會保險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享受失業補貼: (一)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1、勞動合同終止的; 2、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解聘或辭退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七、失業人員應在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持身份證原件、常住地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原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向城鎮常住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填寫《失業證申請表》,申領《失業證》。 八、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補貼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九、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補貼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原所在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十、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失業人員辦理申領手續的10個工作日內,對其享受失業補貼的資格和標準進行審核認定,審核無誤后,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銀行一次性支付失業補貼。 十一、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已領取失業補貼的期限不再重新計算。 十二、領取過失業補貼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保時,其失業補貼享受期不作為退還個人賬戶等待期計算。 十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補貼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四、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補貼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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