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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的實施意見
2004-07-01 衢州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衢市人勞險〔2004〕177號 浙江省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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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市直及柯城區、衢江區各部門,各用人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養老保險體系,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精神進一步推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工作的通知》(衢政發〔2004〕4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以下簡稱“雙低”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
內容: |
一、“雙低”辦法的適用范圍、對象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已按規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靈活就業的勞動年齡段內被征地人員,以及符合衢市人勞險〔2003〕256號文件規定的非國有集體企業及其職工,經本人或企業申請,并經批準后可按“雙低”辦法參保繳費。
二、“雙低”辦法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按“雙低”辦法參保繳費的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個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同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于同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按衢政發[2004]44號及衢市人勞險[2004]162號文件規定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核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已靈活就業被征地人員的繳費基數,由個體工商戶業主或本人在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的范圍申報確定。
(二)“雙低”辦法企業繳費比例為1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5%。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已靈活就業被征地人員的繳費比例按企業繳費比例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
三、“雙低”辦法個人帳戶的建立與管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養老保險手冊,記載繳費情況。
(二)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個人繳費單位和單位繳費中劃轉的部分組成。職工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按個人繳費基數乘以下列比例記入:屬于2003年12月31日前的,按企業繳費比例乘以0.2確定;屬于2004年1月 1日前后的,按企業繳費比例乘以0.15確定。個人帳戶記帳比例最高為11%。
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按個人帳戶基金的實際收益率計息一次。個人帳戶基金和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
(三)參保人員在不同用人單位之間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雙低”辦法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與調整
(一)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A養老金每月按其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乘以繳費系數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按其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過渡性養老金每月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乘以1997年12月31日前繳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繳費系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繳費系數={正常繳費年限×1+Σ[(低標準繳費年度實繳單位費率-劃入個人帳戶比例)÷(同年企業正常繳費費率-劃入個人帳戶比例)]} ÷全部繳費年限。
繳費系數應小于1。如按《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累計滿15年的,繳費系數等于1。
(二)按“雙低”辦法參加繳費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不適用《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三)按“雙低”辦法參保繳費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省統一公布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標準乘以本人繳費系數執行。
五、基本養老保險費用開支渠道
參保人員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后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金額,按其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其余部分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后全部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
六、本意見從 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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