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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切實提高低收入在崗職工工資水平,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從2007年10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各類標準為: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 850 元/月 (原750元/月) 二類: 700 元/月 (原620元/月) 三類: 590 元/月 (原520元/月)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 7.2元/小時 (原6.3元/小時) 二類:5.9 元/小時 (原5.2元/小時) 三類:5.0 元/小時 (原4.4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各市市區、縣(市、區)現執行的類別若需變動,應按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內,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類別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