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增強保障能力,依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字〔2006〕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是指: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
第三條
參加市級統籌的對象為:在鄂爾多斯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
|
第二章
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
第四條
參加市級統籌的各類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一按參保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納,個人按8%繳納。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
第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
|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對繳費確有困難的可實行三年過渡,即 2006 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2007 年不低于 80%,2008 年不低于90%, 2009 年以后一律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
第七條
個人帳戶從2006年1日1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
|
第八條
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內政辦字〔2006〕253號)規定執行。
|
第九條
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和計發項目,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的統一規定,全市統一標準。
|
第十條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由旗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旗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特殊工種、非因工傷殘等因其它原因需要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核算、管理和使用。建立旗區、市兩級年度預算管理制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本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同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核準后,報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匯總、編制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十二條
預算要以確保養老保險金發放為目的,以自治區、市人民政府下達的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和社保經辦機構稽核的數據為依據。預算中覆蓋率、收繳率要達到上級部門下達的任務數。預算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入預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預算和各級地方財政補助的養老保險儲備金預算。
|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儲備金的安排:各級財政安排的養老保險儲備金與各地應承擔的養老保險歷史債務、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當地財政狀況和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具體按當地基金缺口的10—30%掌握。養老保險儲備金用于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獎勵和按鄂黨辦發〔2004〕1號文件規定的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專項經費的支出。養老保險儲備金全額上解市財政專戶管理。
|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集按屬地管轄原則,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金額依法核定后,交由地稅機關統一征繳。各級地稅機關征收的養老保險費及加收的滯納金、利息等直接交當地國庫,由旗區財政局于每月底必須將當月征集的養老保險基金劃入本級財政專戶,再全額上解市財政局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
第十五條
養老金的支付:各旗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月將養老金實際應發金額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匯總后,按月提出用款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定后將基金撥入各地財政專戶,各地財政再撥入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實行統一發放。
|
第十六條
各旗區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積累,除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留足一個月基本養老金應急儲備外,于本辦法執行之月起全額上解市財政局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
第十七條
各地上解市級統籌前的積累金是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備金,由市社保局和財政局實行分別記賬、長期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挪作他用。
|
第四章
職責
|
第十八條
實施市級統籌后,各旗區人民政府仍是當地養老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保證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市政府根據年度預算和自治區下達的計劃任務,向各旗區人民政府統一下達基本養老保險年度擴面、征繳計劃,并列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項目。
|
第十九條
市、旗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和上級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方針政策提出貫徹落實意見,并組織實施,會同財政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社會保險申報登記、繳費核定、待遇計算、養老金發放和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投入力度,確保養老保險儲備金按時足額到位。市財政局要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運轉暢通。
|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大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及時清理欠費,要以預算任務和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征繳方案為依據,做到應收盡收。
|
第五章
獎懲
|
第二十三條
對各旗區基金預算缺口的調劑方案,實行與養老保險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對于因工作力度不夠,未完成預算收繳任務或沒有安排養老保險儲備金而出現的資金缺口,一律由當地財政負擔。年終由市財政從當年其它財政補助資金中相應扣減。
|
第二十四條
地稅部門提取養老保險費征繳獎勵金,要由財政、勞動部門共同審核任務完成情況后方可提取。地稅部門未完成征繳任務或完成任務后不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數額如數按月收繳養老保險費,不得提取相應的獎勵金。
|
第二十五條
對各地超額完成擴面收繳任務的給予獎勵,獎勵費從養老保險儲備金中列支。
|
第二十六條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服從大局,有關業務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各自的業務流程,加強部門協調和業務銜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因有關部門工作不到位或因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應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七條
本市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述條款如上級有新規定的,執行上級規定。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