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支持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依法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勞動者穩定就業,根據市政府《批轉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業工作新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8〕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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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后,依法與大齡職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的職工)簽訂或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各類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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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大齡職工穩定勞動關系的社會保險補貼(以下簡稱社保補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 (二)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兩年的; (三)與大齡職工簽訂或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一年的; (四)在連續兩個年度內,用人單位年裁減人員20人以下且不足職工總數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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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按照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大齡職工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計算補貼額,即養老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20%;失業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2%;醫療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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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一年后,給予十二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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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在與大齡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滿一年后,于次月向參保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大齡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和《大齡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附后),同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報告; (二)與大齡職工簽訂或續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原件(原件審核后退回); (三)《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續訂、變更名冊》原件及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和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前24個月社會保險繳費名冊; (五)工資發放憑證;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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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辦理程序。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情況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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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資金撥付。社會保險補貼資金,采取先繳后補、一次性劃撥的方法,每季度與補貼單位結算。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匯總,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并附補貼花名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補貼資金情況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在次月15日前,將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資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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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解除、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和職工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撥付社會保險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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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社會保險補貼在失業保險基金中職業介紹補貼科目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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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正在享受或已經享受各類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用人單位,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勞動合同法》頒布前已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不在本辦法實施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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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保補貼政策的指導和宣傳工作,認真審核材料,嚴格按照經辦規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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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擴大補貼范圍。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追回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并追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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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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