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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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機制,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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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淄博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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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方協商代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辦法、收入水平及其增長幅度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工資集體協議是企業集體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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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與同級工會組織及有關部門適時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協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核登記手續,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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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資集體協商的原則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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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的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循“按勞分配”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三)堅持效率優先和職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的原則; (四)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 (五)堅持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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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一)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職工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四)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五)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和支付時間; (六)職工年休假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七)企業公益金和勞動分紅的提取比例; (八)企業年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資協議的修改、變更條件、違約責任、生效起止日期等; (十)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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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考慮的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社會經濟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規、政策和信息; 2、地方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 3、本地區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4、本地區、本行業的職工工資水平; 5、本地區、本行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6、當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7、國家利率、稅率、匯率等的變化情況。 (二)企業內部因素 l、企業工資分配現狀; 2、企業勞動生產率; 3、企業工資支付能力; 4、企業人工成本水平; 5、企業經濟效益狀況; 6、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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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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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推薦或由工會組織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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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3—10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已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協商代表可由集體合同協商代表擔任。 協商雙方可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擔任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能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協商應有書面記錄,記錄員由雙方協商指定。記錄員不是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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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方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由工會主席指定的本方人員擔任。企業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指定的人員擔任。協商代表中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不能擔任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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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嚴重過失是指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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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協商代表因特殊原因空缺的,應及時按照規定的程序推選或指定新的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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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資協商的程序與工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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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和工會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并書面通知對方,另一方應在十五日內予以答復,并進行協商。企業或工會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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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在協商前一個月向對方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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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協商前,職工協商代表要廣泛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由雙方委托一方或雙方共同起草工資協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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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重大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過程,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具體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的具體時間由雙方共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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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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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協議草案審議通過后,雙方首席代表在協議書簽字蓋章,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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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工資協議簽訂后,應于7日內由企業方將工資協議一式三份及協商記錄等相關材料,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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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資格、工資協議的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對工資協議無異議,應及時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工資協議即行生效。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協議文本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協議自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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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工資協議生效后應在7日內通過適當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企業工會要將工資協議報上級工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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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工資協議生效后,雙方必須依法嚴格履行,并定期對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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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導致工資協議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工資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變更后的工資協議必須在7日內按原管理權限重新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解除工資協議應在7日內向原審核協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說明。 新協議未生效前,原協議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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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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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因拒絕協商或因簽訂工資協議發生的爭議,依據《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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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協商雙方因履行工資集體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進行調解,也可由市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協調領導小組進行協調;對協調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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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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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每年進行一次。工資協議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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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有權對企業簽訂工資協議和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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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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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淄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淄博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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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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