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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國有企業安置富余職工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頒布后,對于規范企業妥善安置富余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有的企業在分流富余職工時,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強迫退出崗位休養(以下簡稱“內退”),剝奪甚至侵害了 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為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行政法規的嚴肅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二、企業對在改革中精簡下來但又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應該積極為他們創造或推薦新的崗位,也可以提供轉業培訓,在采取這些措施以后,對部分人員可以引向社會或作為企業內部待崗人員,但不能辦理“內退”。 三、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辦理了“內退”或是其他富余職工,企業都要根據有關規定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確實有困難并已足額交納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用失業保險金予以補貼。職 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養老金。 四、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后,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