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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我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辦理過程中,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現象日益增多,由于《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對此規定不明確、不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對反請求問題在程序上進行規范。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申請人對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該在申請人的仲裁審理結束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對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的,仲裁委員會應按照《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屬于受理范圍和條件的應予受理。 三、受理仲裁反請求的可以與申請人的案件合并審理的,仲裁庭應合并審理,但不另立案號。 四、提出反請求的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履行案件申請人的義務,如提交申請書及副本 、繳納仲裁費等,另一當事人也應履行案件被申請人的義務和享有相應的權利,如繳納仲裁費、進行答辯和反駁等。 五、仲裁反請求獨立存在,不受申請人請求的撤回與放棄的影響。 六、仲裁反請求在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中應該列明。調解書中反請求可在申請人請求后表述,裁決書中應在被申請人辯稱后另起一段說明,申請人對反請求作出答辯的,應接后另起一行說明。 七、為簡便起見,對此類案件,調解書在調解主文部分,裁決書在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裁決主文部分,對當事人的稱呼可直接引用其名稱。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