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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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貫徹執行,規范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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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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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駐外使領館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一、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是中國公民,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各項條件; 二、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自愿提出申請; 三、駐在國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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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須提交: 一、有效身份證; 二、離婚無配偶的當事人尚須提交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原件。若有關判決書系國外法院作出且離婚另一方為中國公民,屬缺席判決或判決時離婚另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須提供我有關法院裁定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的裁定書。 三、澳門中國公民在外國法院判決離婚的,須提交經澳門高等法院辦理裁定承認手續的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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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駐外使領館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程序: 一、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為自愿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各提供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當事人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并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領事官員作監誓人并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見證人”一欄簽名; 五、審查結婚當事人的各項證明材料。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并予以合登記,頒發結婚證。登記日期應與發證日期一致; 六、對結婚當事人提交的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加注:“中國駐xxx大使館(總領)館于xx年xx月xx日為xx與xx辦理了結婚登記。”并加蓋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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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當事人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駐外使領館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結婚日期應與登記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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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當事人申請復婚登記的,駐外使領館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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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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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駐外使領館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在本館依法締結; 三、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駐外使領館申請協議離婚; 四、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五、駐在國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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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須提交: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男女雙方就子女、財產及債務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需一式三份); 三、男女雙方的結婚證件(當事人結婚證件遺失的,須提交個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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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 一、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結婚證; 二、當事人在領事官員面前填寫并作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 三、當事人在領事官員面前簽署離婚協議。協議書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駐外使領館存檔一份; 四、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各項材料,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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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頒發離婚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再次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請當事人雙方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印”一欄中簽名或按指印; 三、在當事人雙方所持結婚證上加蓋注銷章(注銷后的結婚證可退還本人); 四、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并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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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婚證、離婚證的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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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婚姻當事人遺失、損壞婚姻證件的,可以親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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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婚姻當事人親自提出補證申請,應填寫《申請補領婚姻證件聲明書》;婚姻當事人在國內委托他人提出補證申請,應提交經我公證機構公證的委托書和《申請補領婚姻證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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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駐外使領館應核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確認當事人在本館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且現今仍然維持該婚姻狀況的,應填寫《補領婚姻證件審查處理表》并補發婚姻證件。補發婚姻證件時,應收回損壞的原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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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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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駐外使領館須建立婚姻登記檔案。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建立婚姻登記簿。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簿應當永久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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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駐外使領館給當事人雙方出具的婚姻證件復印件、當事人雙方辦理婚姻登記所提供的身份證及結婚證、離婚證復印件、聲明書、協議書等各種材料及各種審查處理表應當永久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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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駐外使領館若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應將該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規定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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